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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公告

2020-04-24 16:12:26

公  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至今,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户),从2020年5月6日起按其滞纳金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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