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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补充通知 瓦政办发〔2020〕22号

2020-04-27 09:32: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关于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补充通知》经市政府九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补充通知

 

为鼓励注册型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县乡经济实力,我市出台了《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通知》(瓦政办发〔2019〕50号),在执行政策涉及建筑行业时,出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现结合实际情况,就全市注册型总部经济的支持奖励政策中涉及建筑企业的范围及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鼓励政策范围

对2019年4月25日前,在瓦房店市区域内已注册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存量建筑企业),纳入支持鼓励政策范围。

二、存量建筑企业政策支持标准

对存量建筑企业,以2018年度企业实缴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为基数,从2019年度起,在《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有效期之内,每年分段给予如下政策支持:

(一)对年度实缴税款形成地方财力在基数以内(含基数)的企业,按实缴税款形成地方财力全额给予20%的政策支持;

(二)对年度实缴税款形成地方财力超基数的企业,超基数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40%政策支持;对超基数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政策支持。

三、新注册建筑企业调整政策支持基数

新设立注册型建筑企业执行《瓦房店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试行)的通知》(瓦政办〔2019〕50号)“第六条”政策支持标准时,将“企业年度税收形成市级地方财力1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调整为“企业年度税收形成市级地方财力2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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