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65号),切实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和负担,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此期间内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申请暂时返还。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应于2020年7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到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手续。对逾期未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单位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020年5月11日
来源: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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