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瓦房店市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根据《转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组织调整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规介办发〔2020〕3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汇总编制了《瓦房店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纳入《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新设的,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二、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事项清单》相关内容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更新发布。三、依照相应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四、非经批准同意,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六、同时废止《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瓦房店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瓦政发〔2019〕74号)。